按国补1:0.5执行 东莞发布新能源汽车地补征求意见稿
近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补贴标准为:2017-2020 年期间在东莞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 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 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2019-2020 年,补贴标准退坡 20%。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关于加快推进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6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资金,可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进步、购置、运营、租赁、使用、充电、停车、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设施建设、运营、改造,以及相关智能平台和运营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达安排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的相关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牵头完善相关政策。
第六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职责分工及时提出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共同做好推广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补贴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关于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规定,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以及我市明确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推广应用或购置并依法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的本市法人机构。
第十一条 为满足各领域推广应用需求,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动态调控管理,市财政按照“锁定预算、总量控制”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在符合中央、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市财政统筹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在客车、专用车领域,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我市公交企业和其他用车企业(个人)优先选用本地品牌车辆(含本、外地整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改装、总装的产品,下同),优先保障蓝天保卫战部署的公交纯电动化、物流快递领域专用车辆纯电动示范等工作。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对 2017-2020 年期间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 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 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情况,按照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 2016-2018 年期间建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2019-2020 年,补贴标准退坡 20%。补贴标准按项目具备通过竣工验收条件年度的标准执行,申请单位需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资料,自行举证充电设施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时的状态与验收通过时一致,无法举证的按验收通过年度标准执行。
第五章 补贴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待车辆满足购置补贴申请条件后由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据实提出补贴申请,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申领。
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联合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初次注册登记日起 3 年内不向异地提档过户,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置补贴资金。拟申领地方财政补贴车辆的汽车产销企业,车辆产销企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车型资料及年度销售计划。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每人不超过 2 辆/年,且消费者和车辆产销企业需联合承诺车辆行驶里程达 3万公里前不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对同一单位用户购买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车超过 5 辆/年且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车辆销售企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销售计划。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新能源汽车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运营里程要达到 2 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7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因中央财政补贴清算需由车辆生产地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在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前提下,上述范围内的非本地品牌车辆的地方财政购置补贴需待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由其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购置补贴拨付给由生产企业或区域销售企业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汽车销售代表企业。相关车辆在本市完成登记注册后,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件:
(一)企业资料:
1.由汽车生产企业申领补贴资金的,需提供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2.由汽车销售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提供汽车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车型资料:
生产企业及相关车型列入国家部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车辆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百公里耗电量、整备质量、快充倍率等相关车辆技术参数证明。
(三)申领补贴资金资料:
1.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以及承诺书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以及承诺书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车辆销售发票应按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
第十五条 在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含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文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进行清算后,我市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在东莞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的总功率需达到 6000KW 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项目,项目控股企业需绝对控股,该控股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 6000KW 后,方可就该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提出补贴申请。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连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营 5 年以上,否则退还补贴资金(市级平台上线运行后,拟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市级平台)。
满足相关条件的充电设施按相关要求验收后,可按照申请拨付 70%补贴资金,其余资金待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6 个月后再全部拨付。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
2.建设运营方案和企业承诺书;
3.场地资料 (相关场地需能够满足充电设施投入运行后具备 3 年以上稳定运营条件);
4.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凭据,在《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提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的本市法人施工企业证明;
5.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接入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材料(在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文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除外);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7.集中式充电设施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8.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原则上每两个季度进行申报清算及拨付,市发改局将委托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并同时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发改局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计划下达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发放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在单位网站上公开有关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管部门、经办内设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资金主管部门或涉及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需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的产品或实施的内容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欺骗消费者等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补贴资金、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补贴资格、列入推广应用黑名单、列入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或附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完成。《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东发改〔2015〕491 号) 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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